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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司法礼让原则(上)

  

  以上表明,尽管与传统实践所坚持的礼让说相比,在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债务论具有确保被告人抗辩债务或责任的权利之优点,但上述在债务论基础上的实践表明,英国并没有完全与“礼让说”分道扬镳。只不过现代英国实践中所反映出的礼让思想,已经不是胡伯法律选择方面的“礼让说”,而应当是在债务论基础上的,对外国管辖权给予有条件尊重的所谓司法礼让。


  

  二、加拿大的相关理论及实践


  

  对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加拿大以前所遵循的基本上是英国判例规则。在加拿大各省或区之间,一省法院对另一省法院所做出的对人诉讼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基本上取决于被告在诉讼中在判决地省居住的事实,除非被告以某种方式表示服从判决法院的管辖。[19]对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加拿大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接受希芒案规则。[20]但上世纪90年代发生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莫哥德投资有限公司和冯希尔信托公司(Morguard Investments Limited Credit Foncier Trust Company,以下简称莫哥德公司)诉道格拉斯·德·赛维(Douglas De Savoye,以下简称塞维)案(以下简称莫哥德案),则使加拿大在姊妹省之间的判决以乃至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发生了根本性变革。


  

  (一)莫哥德案及相关问题的提出


  

  莫哥德案是关于加拿大姊妹省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判例。该判例涉及的是对在委托法院境内提起的、被告并不居住在法院所在地境内的对人诉讼的上诉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该案的原审法院是加拿大亚伯特省,受托法院是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同加拿大其他普通法省份一样,在莫哥德案之前,不列颠哥伦比亚一直遵循的是英国的有关判例。因为,在此之前的已有判例和文献中,未发现有禁止或支持互相承认判决观点的文件。[21]


  

  该案当事人莫哥德公司与塞维,因抵押合同履行争议而产生诉讼。塞维原居住于加拿大亚伯特省,于1978年成为该省一块土地的抵押权人,后成为该土地所有人并承担了抵押义务。赛维后来搬到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之后未再在亚伯特居住或营业。后因该抵押合同不能履行,莫哥德公司于是在亚伯特对塞维提起诉讼。


  

  亚伯特法院根据有关域外送达的规定,根据塞维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的住址,以挂号信方式向其送达了传票。塞维未在亚伯特法院出庭或答辩,其理由是该抵押合同中没有其同意接受亚伯特法院管辖的条款,该法院无权管辖。亚伯特法院判决莫哥德公司胜诉。据此,莫哥德公司取得了对抗塞维的“瑞丝指令”(Rice Orders),将塞维所有的土地被强制出售给莫哥德公司,且塞维被判决负担该土地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部分。之后,莫哥德公司在不列颠哥伦比亚高等法院就此提起单独诉讼,要求执行亚伯特法院关于所欠余额的判决。


  

  不列颠哥伦比亚高等法院判决法院应承认和执行亚伯特法院的判决。波埃德法官(Boyd L.J.C.)称,亚伯特法院显然对标的物和取消回赎权诉讼有管辖权。她指出,案件中没有任何证据能表明,亚伯特法院以替代方式对塞维送达传票有任何不当行使管辖权之嫌,或存在审理该案的其他更方便的法院。


  

  因此,亚伯特法院有权对该案相关事项发出指令,莫哥德公司对亚伯特法院判决确认的为塞维所欠的余款享有权利。[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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