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阶段、分层次解决所涉法律问题,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依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方面,广东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涉及两种意义上的法律问题:一是改革措施要“依法”作出,以保证改革的合法性;二是成功的改革经验要“入法”,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来固化改革成果。另一方面,广东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试点阶段,在广州、深圳、珠海、顺德、阳江等地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二是推广阶段,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行政改革经验。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阶段要重点解决不同意义上的法律问题。其中,在试点改革阶段,主要解决的是如何保证改革措施的合法性——如果改革措施属于广东省法定权限,只要依法作出即可;如果改革措施与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部门规章不一致,那么既可以通过广东省人大或者相应层级的政府的专项授权来解决,也可以通过修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来解决;如果试点改革措施超出广东省法定权限,既可以通过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而获得合法性,也可以通过修改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者法律来解决。相对而言,在试点改革阶段,应当主要通过专项授权等方式保证改革措施的合法性,不能轻易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更不能轻易修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一旦试点阶段结束、进入推广阶段,法治化的重点就要从“依法”或“依授权”变为“入法”——如果是在广东省范围内推广试点改革经验,主要修改的就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果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就要修改相应的行政法规和法律。
(三)要善于依靠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直接影响着政府职能调整和行政机构设置,不仅事关行政权的配置和运行,还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深刻影响,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提供法制保障的积极作用。主要包括:一是备案。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未经备案的改革方案,会因违反法定程序而丧失合法性。二是授权。依靠获得相应层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授权的方式,可以解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权限不足问题,使得那些于法无据、甚至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改革措施获得合法性。三是立法。在改革之前,特别是在推广试点改革经验阶段,相应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依法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依靠制度化来固化成功的行政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防止改革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