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同意,广东在深圳、汕头、中山等地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统一受理和集中审理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行政复议申请,原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和审理,这就在事实上相对集中了行政复议权。不过,《行政复议法》并没有规定可以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要进行此类试点改革,应当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三、解决广东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法律问题的几点对策建议
(一)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政策空间深化和推广试点行政改革
一是依法充分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改革决定权。法律法规往往授予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在政府职能配置、工作部门设立、行政权运行机制等方面一定的行政改革权。例如,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一、四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广东省有权依法推行大部门体制等试点改革并有权决定是否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试点改革。
二是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预设的弹性空间。行政法治建设必须面向未来,为适应与时俱进地推进行政改革的现实需要,法律规定往往要为未来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预留一定的弹性空间,广东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法规预设的弹性空间来进行试点行政改革。例如,多数法律在设定行政执法主体时,为了避免未来因政府职能在不同行政机构之间的调整而引发执法主体名称的修改问题,往往笼统地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因此,广东深化大部门体制改革,可以利用这种弹性规定避免出现执法主体名称发生改变的问题。
三是积极运用中央有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授权。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来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授权。该《意见》就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许多原则性授权,包括“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分三类进行改革”;“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等。不过,包括广东在内的地方政府要开展相关试点改革,如果突破法律规定,还要依法获得中央的批准。二是来自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授权。该《纲要》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合理调整行政区划;试行省直管县体制;按照强镇扩权的原则,对具备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的中心镇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等。这些规定可以视作国务院授权,它为广东推广相关试点改革提供了依据。当然,广东要进行相关试点改革或者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试点改革经验,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还须依法获得中央授权。三是深圳市获得国务院批复原则同意的《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授权。该《方案》规定:“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对公务员中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用制”;“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开展事业单位法定机构改革试点”等。该批复强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深圳市开展有关专项改革,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深圳有条件、有基础、有能力做好的改革事项,要优先考虑放在深圳市先行先试”。当然,深圳市进行相关试点改革,如果突破法律规定,还要获到中央的具体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