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改革政府领导体制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是简政强镇的事权改革。现行法律通常将行政管理职权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是,佛山、东莞市开展“简政强镇”事权改革试点,赋予部分街道和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此类试点改革一旦涉及法律规定,则需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二是赋予顺德区地级市管理权限的试点改革。现行法律往往未授权市辖区从事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例如,《土地管理法》未将土地审批等行政管理权限授予市辖区。顺德区被赋予地级市管理权限,如果行使此类行政职权,那么试点改革就构成了对相关法律的突破。
三是“省直管县”试点改革。中央编办将顺德确定为省直管县试点。根据《宪法》第13、107、108、110条等规定,县级政府的“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较大市政府,前者受后者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据此,要推行“省直管县”试点改革,应当得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
四是变垂直管理为属地管理的试点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82]51号)规定:“以国务院业务部门为主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它们的体制变动、机构改革、人员编制紧缩等问题,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商同地方政府提出改革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复原则同意的《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没有授权深圳市推行变垂直管理为属地管理的试点改革,但深圳市将工商、质检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变成属地管理,此类试点改革需要获得国务院授权。
五是顺德区设立政务专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据此,顺德区设立政务专员作为“区领导”,不符合政府组成人员的法定构成,此类试点改革需要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