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规定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
在由中央、广东省和试点城市三个层级的相关文件共同构成的试点改革制度体系中,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的规定对“上”贯彻中央精神,对“下”作出各有侧重的部署,这种承上启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时间上的承前启后,其出台是在中央作出规定之后、试点城市行政改革方案出台之前;二是在信息传递上,其将中央要求和精神加以明确具体化之后,再传达给试点城市并要求其进一步丰富细化;三是处于授权链条的中间环节,它既是中央授权的对象,也是授权试点改革城市的主体,在能否获得中央授权和是否将特定试点改革权授予某一城市这两个方面,都发挥着主导性作用。
(三)未雨绸缪,努力在改革行动之前消除法律问题隐患
广东省借鉴以往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经验,在试点改革之前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调研和合法性论证,遵循一种先取得授权、后出台规定、再付诸实践的改革路径,首先通过依法授权获得出台相关改革制度的合法权限,这就为试点行政改革个案的合法化提供了制度基础。广东省为解决合法性问题采取一种积极主动、富有前瞻的方式,既不是走一步看一步,边改革、边处理问题,更不是在问题暴露后才去亡羊补牢,这就有力地保证了试点行政改革能够按照预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从容不迫地依法推进,避免了试点行政改革因合法性争议而致搁浅的风险。
二、广东省深化和推广试点行政改革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就其总体而言,广东试点行政改革属于依法推进型,较好地解决了依法行政与行政改革的关系,用成功实践破除了行政改革与依法行政不可兼顾的思维定式,澄清了凡是行政改革就得突破法律的错误观念,为依法推进试点行政改革提供了典型经验。同时,广东要深化和推广试点行政改革、全面实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合法化,还有一些法律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主要包括:
(一)有关改革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
经国家公务员局批准,深圳市于2010年2月启动了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三大职类,并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明确为非领导职务,设7个职级。同时,推行公务员聘任制,对2010年后新进入深圳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均实行聘任制,实行合同管理。对此,一则,《公务员法》第19条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国家公务员局只有在明确获得国务院授权之后,才有权批准相关改革试点。二则,对照《公务员法》第95条有关“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的规定,深圳市对2010年后新进入该市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均实行聘任制,其范围明显超出“专业性较强和辅助性职位”的限定,此类试点改革措施需要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