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者在实现方式不同
合同解除实现的方式包括协商一致、仲裁、诉讼或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的实现方式则只有一种,那就是通知。合同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这个权利不是解除权,而是意思自治权。因此说通过合意,也可以实现合同解除。同时根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情势变迁解除合同必须通过判决来实现。
五、合同解除权双向性和单向性
合同解除权双向属性是指合同解除情形出现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行使合同解除权;单向性是指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具有解除权。我们说,这是一个比较前沿的问题,因此我不能肯定我的观点正确,只是提出来,抛砖引玉,供大家来讨论,向大家学习。
解除权情形有两种,一是合同约定;二是法律规定。根据
合同法第
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可以看出这是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形。那么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双方都具有解除权的情形呢?我想合同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因为法律没有禁止。约定解除权是否是双向的,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而本部分主要讨论的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出现时,解除权是双向性还是单向性的呢?
实践操作中不可抗力产生的解除权和情势变迁产生的审查合同解除情形的诉权都是双向的,不过并不是没有分歧。很多同事都认为,只有遭受不可抗力和情势变迁情形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相对方没有这个权利。本人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如果相对方没有解除权,受害方就可以利用不通知或不解除损害相对方的利益,这不符合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和平等原则。
毁约情形发生时是否只有守约方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呢?实践操作中比较多的认为只有守约方具有合同解除权。对于这样的认识,本人不敢苟同。假如违约方没有解除权,事实上也是非常不公平的。我们以非自然人的民间借款合同为例,借款人因丢失、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没有钱借给贷款人。贷款人听到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的表明,但是他不行使解除权,而是起诉借款人履行合同,这是不是会造成过大的诉累。假如他没有解除权,是不是还得被判决履行,而事实上它本身的经营还需要贷款维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