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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问题探讨

  
  (三)性质特征

  
  合同解除属于一种民事事实,更进一步的讲,是指确认这一事实的民事法律制度。

  
  三、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权利,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单方行使的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效力的民事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解除权属于民事权利,是一种形成权。

  
  合同解除权具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1、在时间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在合同解除的时间限度内。

  
  2、在事实上,合同解除权的产生依赖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的出现。

  
  3、在效力上,合同解除权行使后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4、在性质上,合同解除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

  
  四、合同解除与合同解除权的关系

  
  合同解除与合同解除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表现在:

  
  (一)二者都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客体

  
  无论是合同解除还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他们针对的都是有效成立的合同。这是他与合同无效的最本质区别,如果合同无效,当事人无需解除,只要确认他无效就可以了。

  
  (二)二者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

  
  合同解除和合同解除权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也不受合同解除的约束。

  
  (三)二者在发生时间上是统一的

  
  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如果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前,我们就不能称之为合同解除,也不能确定当事人具有合同解除权。而此时的阻止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法律行为,称之为撤销或撤回。

  
  合同解除与合同解除权二者的区别:

  
  (一)二者性质不同

  
  合同解除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或一种事实状态,合同解除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前者表达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性和现实性,后者表达的是一种民事权能。

  
  (二)二者在内容上不尽相同

  
  合同解除的内容要比合同解除权的内容多,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几乎没有什么内容要求,而解除权的产生要以约定和法定情形的出现。合同解除是一个上位概念,合同解除权是一个下为概念。 解除权成立并行使必然发生合同解除的后果,但解除权行使并不是合同解除的唯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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