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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问题探讨

合同解除权问题探讨


黄秩和


【摘要】对合同解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合同法实施的十多年来,对于合同解除以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有很多不同的意见。因此本人提出这个论题,与各位同仁讨论,并向各位方家学习。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后简称合同法)对合同解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合同法实施的十多年来,对于合同解除以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有很多不同的意见。因此本人提出这个论题,与各位同仁讨论,并向各位方家学习。

  
  一、合同解除与合同解除权在我国立法中的演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后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自从民事关系通过立法进行调整以来,就一直认可合同解除。在这里,我们看到,在立法层面上,合同解除权这个法律术语还没有形成。合同解除权的操作程序还没有进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后简称经济合同法)第三章中明确规定了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允许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定情形,这里需要说明,此时经济合同的解除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仍然是附条件的,而且也规定了比较严格的适用程序。合同解除权这个术语通过本次立法予以确认。

  
  经济合同法二十六条第一款设计了规定了三种经济合同解除的不同情形,他们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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