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问题探讨
黄秩和
【摘要】对合同解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
合同法实施的十多年来,对于合同解除以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有很多不同的意见。因此本人提出这个论题,与各位同仁讨论,并向各位方家学习。
【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后简称
合同法)对合同解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
合同法实施的十多年来,对于合同解除以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有很多不同的意见。因此本人提出这个论题,与各位同仁讨论,并向各位方家学习。
一、合同解除与合同解除权在我国立法中的演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后简称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自从民事关系通过立法进行调整以来,就一直认可合同解除。在这里,我们看到,在立法层面上,合同解除权这个法律术语还没有形成。合同解除权的操作程序还没有进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2、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后简称
经济合同法)第三章中明确规定了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允许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定情形,这里需要说明,此时经济合同的解除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仍然是附条件的,而且也规定了比较严格的适用程序。合同解除权这个术语通过本次立法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