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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之价值选择及其实现

  
  (3)提倡量刑说理。即强化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 “法官在法定权限内自由裁量判刑,但须附自由裁量的正当理由”。[16]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等4份补充样式的通知》,和 2009年《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对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了规范,较好地反映了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上的一些特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往往灵活多样,量刑说理尤为重要。通过量刑说理既有利于社会对法官裁量权进行监督,也是法官释明,让正义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结语

  
  爱因斯坦说过:“我们生活在一个曲线的宇宙中,这里没有任何直线、平面、直角或垂直线,可我们并不因此而放弃测量。”法律是抽象的,案件却是具体的,少年司法功利性的特点决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活动不能成为自动售货机式的机械行为,应当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但我们不会因此而放弃“测量”。当我们正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问题,在宏观的宽严惩相济刑事政策与微观的量刑规范化中寻求一种平衡与和谐,通过制定、完善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趋向统一,以期最终实现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

【作者简介】
李宇先,1962年10月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1982年9月考入武汉大学哲学系。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2008年3月至2013年3月)。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和湖南大学“诊所法律教育”高级顾问。
【注释】* 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第十届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获三等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151号,第4页。
  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邱兴隆著:《罪与罚的讲演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当然刑罚一体化理论中也存在许多流派,有的主张配刑应当以公正为主功利为辅,有的认为配刑应以
功利为主公正为辅,有的则认为在制刑、量刑、行刑等不同阶段功利与公正的地位应该有所偏重。
  姚建龙著:《超越刑事司法  美国少年司法史纲》,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下文的少年司法制度仅指少年审判制度
  姚建龙:《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的问题与少年法院的创设》,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年第4期,
第59页。
  1984年我国参与修订的《北京规则》,第17条
  卢建平著:《刑事政策与刑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卢建平:《刑事政策论》,载国家法官学院高级法官培训资料2004年第1辑,第5页。
  参见卢建平:《刑事政策论》,国家法官学院高级法官培训资料2004年第1辑。
参见赵秉志、袁彬:《新中国成立60年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与思考》,载《中国少年司法》2009年第1期,第114页。
郑丽萍:《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制度的理发思考和构建设想》,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 
  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第22页。
  陈瑞华:《程序正义与刑罚数罪》,载国家法官学院高级法官培训资料2004年第1辑,第49页。
观点参见张屹、陈静芳、彭锐:《讼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实现路径》,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10年1期,第74页。
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和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8-410页。
意大利刑法典第132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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