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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之价值选择及其实现

  
  (二)方法----区别对待,强化量刑程序

  
  1、制定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基准,加速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量刑过程中,量刑基准的正确定位是正确量刑的关键。量刑基准定位不当,那么再科学的量刑调节也无法实现量刑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因此,天平应趋向于弱者,给弱者特殊的保护,通过法律来进行调节。程序正义本身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通过精心设计相关少年处遇制度,实现对少年的特殊保护,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建议单独制定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基准,加速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能够有效地实现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公正与功利价值的平衡。目前,河南省高级人民院已先行一步,于今年3月印发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实行)>》。

  
  2、强化量刑程序,以程序公正实现实质正义。伯尔曼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量刑程序的最终目的就是让刑罚最佳地实现其目的,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公正量刑的程序保障。在确定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基准和规则的同时,我们可以通过强化量刑程序以充分发挥少年司法的特色及优势。

  
  (1)引入恢复性司法模式。让利害关系人有效地参与到判决过程中来,这是程序正义的核心。[13]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引入恢复性司法,通过对被害人权益的恢复,进而达到未成年被告人权益最大化和维护社会利益的目的。少年法官在裁判时,可以于法律的限度之内,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况,灵活适用,尽量减少监禁刑的适用,适度推进行刑社会化。一是尽量判处轻缓刑。对于轻罪案件,被告人通过自己的积极悔过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量刑时以罚金刑、管制刑、缓期执行为原则,监禁刑为例外。二是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应当交付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14]

  
  (2)衔接社会力量。少年司法体现了“国家·社会”双本位的犯罪控制模式,由能动的法官和一定范围的市民通过有效的控制机制共同参与控制犯罪,以减少潜在犯罪人和控制重新犯罪。[15]这要求法院应主动实现与司法环境的互动,形成依靠党委、人大,协调政府,联系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努力解决纠纷的工作方法,构建解决社会矛盾和谐体制和多元机制。具体而言,我们完全可以在“三五”纲要的法律框架内,将社会力量引入少年司法量刑程序,例如,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社会调查机制。通过相关方面向法庭提交的未成年人量刑报告和建议来保证公正的实现。社会力量介入少年案件量刑程序,是刑事司法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表现,对提高量刑的正确性和效率也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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