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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之价值选择及其实现

  
  刑事政策的概念最早由德国法学家克兰斯洛德和费尔巴哈提出来的。[⑦]法国刑法学家马克·安塞尔说:“所谓刑事政策无非就是一个国家或者社会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时候所做的选择”。[⑧]19世纪末,李斯特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概念。目前,人们一般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为有效惩罚和预防犯罪,依据犯罪状况和犯罪原因而确定的,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或者其他规制手段的基本方略。可见,刑事政策和刑罚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犯罪或者是犯罪现象是它们所要共同要解决的问题。刑事政策为刑法规范的确立、修改、发展和完善确定方向;刑法学通过具体的刑法规范,对具体犯罪现象的认定、处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分析、看待刑罚问题不应局限于刑法的小圈子,而应当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从政策的层面、政治的层面来进行。[⑨]回到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价值取向的这一论题,应当得出这样的结论:少年司法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量刑规范化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司法的困惑:理想与现实

  
  (一)少年司法的主要价值目标仍然与成人趋同

  
  《量刑指导意见》在“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规定了15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幅度,即以“基准刑”为所有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幅度。其中亦涉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规定,“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基准刑的确定并没有区分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犯只是常见量刑情节之一。在同一量刑基准下,刑事政策的宽严与刑罚的适用的标准是一致的,“从轻减轻”的处遇,成人犯罪也可以得到,“严打”的实施也同样很难把未成年人剔除出去。“从轻减轻”条款强调的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量”的区别,不符合少年司法的基本界定,也与少年司法的统一立法模式的国际潮流不相符合。虽然我国少年司法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但是实际状况是,少年司法的主要价值目标仍然与成人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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