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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之价值选择及其实现

  
  (一)刑罚价值取向的法理分析

  
  刑罚价值是指刑罚对于社会的有用性或各种积极作用。关于刑罚的价值取向,现代刑罚理论中不同的学派有着激烈的争论。刑事古典学派从公正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报应刑理论,基于刑罚报应根据而生的按罪配刑原则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近代实证学派从功利出发提出了特别预防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保护社会利益,对犯罪的人科处刑罚是为了避免他再次犯罪。[②]刑罚报应论与刑罚功利论反映的刑罚价值取向上——公正与功利——的分歧。为弥补上述两种理论的不足,学者们将二者折衷、整合,形成了刑罚一体化理论,以期兼顾公正与功利。[③]通过学术争论,刑罚一体化理论现在已为多数学者接受。

  
  少年司法是指以专门少年审判机构为中心的,国家对少年罪错的正式反映和控制机制。它与家庭、学校、社区等对少年罪错的非正式社会控制机制相对应,也与刑事司法这种国家对成人犯罪的正式反映与控制机制相对应。[④]狭义的少年司法制度仅指少年案件(主要是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制度。[⑤]少年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全面认可,强调“少年利益优先原则”。[⑥]可见,少年司法制度是强化社会控制的重要机制,对于国家预防和控制犯罪具有特殊意义。因此,少年司法主要体现了刑罚的功利价值。

  
  量刑规范化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使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更加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依据,从而确保量刑公正、均衡。《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指出,“量刑的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2、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通过上述量刑步骤的规定可以看出,基准刑直接表现为某一具体罪名下基本犯罪事实应当判处的刑罚量,要求刑罚与犯罪相当,强调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以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基准刑主要体现了刑罚的公正价值。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强调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以促进社会和谐,这与量刑规范化强调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以实现司法公正存在价值取向上的不一致。

  
  (二)刑事政策与刑罚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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