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徇私舞弊减刑罪有关问题
郑英龙;孙智魁
【摘要】徇私舞弊减刑罪,根据
刑法第
401条之规定,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的行为。这里的减刑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
刑法第
78条所规定的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也包括
刑法第
50条所规定的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减刑作为一种影响恶劣的司法腐败,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司法公正以及罪犯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
刑法的重点打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本罪在成立条件、既遂标准等问题方面还存在争议,本文拟就这些问题略呈管见,抛砖引玉。
【全文】
徇私舞弊减刑罪,根据
刑法第
401条之规定,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的行为。这里的减刑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
刑法第
78条所规定的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也包括
刑法第
50条所规定的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减刑作为一种影响恶劣的司法腐败,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司法公正以及罪犯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
刑法的重点打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本罪在成立条件、既遂标准等问题方面还存在争议,本文拟就这些问题略呈管见,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