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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押程序的侦查活动监督

  
  3.执法期限

  
  延押程序之所以要对执法期限进行法律监督,是为了督促侦查机关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完成侦查活动,防止侦查不及时和拖延,提高侦查效率,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侦查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侦查活动,还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延押程序应审查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期限,否则应予纠正。

  
  (二)执行逮捕情况

  
  对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⑴侦查人员是否出示逮捕证; ⑵是否由一名侦查人员执行逮捕;⑶执行逮捕后,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⑷执行逮捕后,是否将执行情况即时通知人民检察院;⑸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是否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⑹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是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⑺是否存在对未被刑事拘留和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消极执行逮捕的情况;⑻对审查逮捕程序提出的纠正违法和立案监督要求是否及时执行。

  
  (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延押程序应当审查:⑴是否按照法定期限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⑵法律文书是否齐全;⑶提请延押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延押条件;⑷在批准逮捕或者已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时间内是否调取证据;⑸侦查羁押期限时间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延押程序侦查活动监督的形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据此,延押程序的侦查活动监督形式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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