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延押程序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
根据延押程序案件经历过的不同司法环节,可以把延押程序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捕前和捕后的侦查活动,执行逮捕情况和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况。
(一)捕前和捕后的侦查活动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82条第(一)项和有关法定期限的规定,审查逮捕程序的侦查活动监督包括对侦查机关的专门调查工作、强制性措施和执法期限的监督,而延押程序同样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职权范围,因而应当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对侦查机关捕前和捕后的以下方面进行侦查活动监督:
1.专门调查工作
侦查机关的专门调查工作,是指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具体包括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辨认和追缴赃款、赃物等诉讼活动的监督。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81条规定,重点应当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⑴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⑵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⑶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⑷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⑸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⑹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⑺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⑻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⑼违反
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⑽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⑾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
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2.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的“有关强制性措施”是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采用的暂时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者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的相关措施。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和第二编第二章的相关规定,“有关强制措施”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在侦查活动中对公民人身自由采用的强制措施,包括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第二类是在进行专门调查工作中必要时采用的强制性方法,如强制检查、强行搜查、强制扣押等。《刑事诉讼》对不同的强制措施都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条件、执法要求和惩罚性规范,所以延押程序必须依法审查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执行强制措施是否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