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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实践省思

  
  四、完善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对策建议

  
  为有效解决附条件逮捕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尽快完善立法。目前,附条件逮捕制度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工作制度,为了提高其法律地位和统一执法标准,刑事诉讼法应当对其有明确的原则规定,并借助附条件逮捕制度司法实践的逐渐成熟,推动羁押定期审查机制的建立。同时,由于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涉及到公安机关,因而对于其具体内容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以联合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规定,建立侦查监督部门督促公安机关侦查与侦查机关反馈侦查进度情况的工作机制,明确侦查监督部门跟踪监督的责任及侦查机关反馈情况的义务。

  
  2.明确其适用条件和范围。⑴附条件逮捕只适用于重大案件,包括案情重大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杀人、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致多人重伤案件,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和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⑵附条件逮捕只适用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一般不适用附条件逮捕,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以及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涉众型案件则可以适用。⑶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基本构成犯罪,且侦查机关在主观上具有侦查积极性,客观上具有补充证据的可行性,不批准逮捕将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和妨碍诉讼顺利进行。

  
  3.严格审查程序。为了保证审查逮捕质量,降低逮捕风险,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严密的内部控制程序,以确保附条件逮捕的正确性。对于拟作出附条件逮捕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后,经科(处)长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同意,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逮捕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即案件在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之日起3日内需上报备案审查,对于不符合附条件逮捕规定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立即撤销逮捕决定。

  
  4.完善捕后跟踪监督机制。事后监督是附条件逮捕制度实施中最重要的一环,如果不跟进对附条件逮捕后案件进展情况的了解,附条件逮捕就有可能成为错误羁押。因此,⑴承办人必须定期向侦查机关了解补充取证情况,督促其严格按照《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中所列补充侦查事项的要求补充完善证据。⑵要建立捕后补充侦查情况及是否可以定罪的评估机制,创设《附条件逮捕案件捕后跟踪监督表》,时刻掌握捕后侦查情况,并要督促侦查机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将案卷及证据材料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⑶对于侦查机关工作难以深入,继续侦查取证的条件已经丧失、定罪证据仍然不足或者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及时撤销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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