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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实践省思

  
  ⑵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附条件逮捕案件应当严格审查,对于认定犯罪存在的疑点要一一列明,并指出必须调取的关键证据。

  
  ⑶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逮捕决定。侦查监督部门要及时督促和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如果发现侦查工作难有进展,难以取得定罪所必须的证据,应及时撤销逮捕决定。

  
  二、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重要意义

  
  1.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由于侦查时间短、侦查手段跟不上、侦查力量不足和犯罪手段越来越智能化等因素,不少重大案件在提请批准逮捕时,收集的证据尚达不到逮捕标准。但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则有可能影响案件侦查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在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适用附条件逮捕后,侦查机关在时间上争取了主动,促进了对案件证据的进一步收集,防止了由于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而对侦查活动造成的阻碍,保证了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2.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捕后不作为或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通常难以有效监督。附条件逮捕案件则因被定性为证据有所欠缺,在批准(决定)逮捕时,制作有规范的《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详细列明了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材料。此外,附条件逮捕案件还要求侦查机关定期汇报侦查情况,若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未能取得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检察机关会及时撤销逮捕决定。这些保障措施与工作机制的存在,较好地促进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侦查行为的监督,保证了逮捕质量。

  
  三、附条件逮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缺位。附条件逮捕是在证据尚不充足的情况下作出的逮捕决定,在证明条件的把握上较普通逮捕要宽松,理应通过立法规定。但是,至今仅有《质量标准》予以粗线条规定,对其适用条件、范围、程序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更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的立法层面,致使附条件逮捕制度面临合法性危机。同时,因为公安机关并无针对检察机关附条件逮捕工作制度的配套机制,导致侦查监督部门难以有效开展后续监督工作,为司法混乱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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