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当前的法律发展状况相比,中国古代的刑罚无疑是野蛮血腥的。那么能否由此推断出,中国古代历来奉行重刑主义呢?对此阎巍在他的一篇论文中指出:不论从制度上考察还是从文化上分析,贯穿于中国历史上的治国之道决不是迷信刑罚惩治功能的重刑主义,而是注重社会关系和谐发展的家族伦理。在中国古代社会,重刑的存在确实是一以贯之的,但是这种重刑的存在绝不是什么重刑主义。[36]
事实上有关慎刑、恤刑规定的大量存在,也可以证明重刑主义不是中国的法律传统。
早在《尚书》、《左传》中就有“罪疑从轻”[37]、“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38]的记载,特别是西周初年,明确确立了“明德慎罚”的指导方针。不仅规定了“三刺”之法,[39]要求审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广泛征求意见,而且案件审理完毕,司法官员还需考虑五至十天,才能作出判决。[40]发展到秦汉时期已开始适用上诉、复核、重审或再审等一系列诉讼程序。
中国古代重大疑难案件的最终裁量权一般都掌控于君主之手,地方长官只有初审权。这一方面是君主专权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处理案件的慎重态度。汉代的上请、疑狱上报、录囚制度,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奏报制度、设置“登闻鼓”及察囚制度,隋代的死刑“三复奏”制度,唐代的“九卿议刑”、“三司推事”与审判官回避制度,宋代的“鞫谳分司”、“重推移司别勘”制度,明朝的朝审、大审、热审等多种会官审录罪囚制度、死刑“监候”制度,清朝的秋审制度等,在一定意义上都可以说是慎刑思想的体现。此外,历朝历代对司法官员责任的严格追究,对滥用刑讯逼供的限制,隋唐以后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既有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的机制,对于慎重适用刑罚,也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中国古代的恤刑思想同样是历史悠久,《尚书·吕刑》明确主张“哀敬折狱”。《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三宥”、“三赦”之法,对疏忽大意等导致的过失犯罪行为实行宽宥,对老幼及痴呆者违法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是以残暴著称的秦律,从云梦秦简来看,也规定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汉代将矜老恤幼视为法律指导原则,在不少皇帝的诏令中都有体现。[41]三国时期,曹魏律缩小了族诛范围,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42]。东晋明帝时规定,族诛“惟不及妇人”[43]。北魏太武帝时规定,凡族诛刑,“女子没县官”[44]。《唐律疏议·名例》明确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老幼残疾犯罪的宽恤[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