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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中国传统刑事法律的认识

  

  尽管中国古代法典大多认可鬼神信仰习惯,明确僧、尼和道士、女官的法律地位,保护佛、道神像,凡有盗毁行为者,都将根据情节而受到严厉制裁。但这不过是“神道设教”的表现,只是聪明的统治者依据大众的思想观念,因势利导所采取的一种统治策略而已。正如王夫之所言:“圣人以神道设教,阴以鬼来,我以神往,设之不妄,教之不勤,功无俄顷而萌消积害,圣人固不得已而用之”。[17]


  

  中国历史上的黄巾大起义、红巾军起义、太平天国革命等农民反抗活动,多以宗教为发动群众的重要手段,所以促使统治者不断加强对宗教迷信势力的打击,传统刑事法律对利用巫术迷信及妖言邪教犯罪的打击一直不遗余力。


  

  众所周知,宗教在世界范围内对法律起到了相当重要的影响。仅以基督教为例,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它曾统治了整个漫长的中世纪西欧;教会法作为基督教发展的产物,其适用范围绝非仅限于寺院,而是凌驾于世俗法之上的“权威法”;由教会操控的宗教裁判所横行了500年之久。


  

  中国古代哲人则对人类自身的地位给予了高度肯定[18],宣称“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19]“天生万物,唯人为贵”;[20]“惟人万物之灵”。[21]对人类现实生活的强烈关注,使得后世人民避免了宗教狂热、宗教迫害和宗教战争,而“世界上只有一二个民族由于奇异的命运才能使他们免除了这种不幸”。[22]


  

  在传统中国这样一个经济上缺乏密切联系,社会组织欠缺,又无共同宗教信仰的国度,源自于人类自然本性的血缘亲情具有相当的凝聚力,成为法律关注的重点。由此衍生出一系列别具特色的刑事法律规则,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准五服以制罪等。此外,立法规定中对不避父祖名讳而冒荣居官、理应居家侍亲而赴任的委亲之官、例应丁忧却冒哀求仕的惩治,司法实践中对那些因犯人的子孙兄弟请求代刑而加以赦免或减轻的事例的发生等现象,[23]也都反映了血缘亲情对刑事法律的深刻影响。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存在着比较强大的王权或皇权,因而中国历史上在全国范围内从未出现过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教会和教权,这就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世俗的而非宗教的。中国古代的刑事法律不以宗教教义为基本内容,而是建构于传统文化所认可的天理、国法、人情之上,有着深厚的人文底蕴。


  

  三、对中国传统刑事法律的借鉴


  

  时至今日,传统刑事法律的一些内容仍然具有生命力,值得我们引以为鉴,以下仅简述两点:


  

  (一)“去刑”、“无讼”与犯罪预防


  

  中国传统观念认为,理想的社会必定是人民无争的社会,法律不过是实现“无讼”、“和谐”目标的手段而已,正所谓“刑为盛事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24],而“刑措”即刑罚被弃置不用才是太平盛世的标志。历史上的“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等之所以被史家溢美,与此密切相关。[25]直到1902年康有为完成的《大同书》中,仍坚持“太平之世,治至刑措,乃为至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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