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中重而西轻”并非一以贯之的现象,那么与西方相比,中国的刑律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落后于人了呢?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吗?对此王宏治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在清前期,《大清律例》在包括西方在内的世界范围,都享有极高的声誉,如法国启蒙学者伏尔泰曾这样评价中国法律:“关于中国,只要听到这种法律,我不得不主张中国是世界上最公正、最仁爱的民族了。”清末修律时,从世界范围讲,中国的刑律并不比西方落后多少,起码与日本的刑律改革是同步进行的,真正的落伍是在1949年之后的停滞。[9]
上述学者的观点表明:中国传统刑事法律与同时期其它国家相比,既不苛重,也不落后。当然,这一结论并无意否定传统法律的种种缺陷和不足,无视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对于如何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刑事法律这样一个大问题,不同的人从不同的层面自然会得出不同的判断。陈兴良提出:“在专制社会里,刑法惟一的价值就在于威慑与镇压,成为制造恐怖与维护专制的重要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刑法是驭民之法,是钳制之法,是充满血与火的法,使人们望而生畏。”[10]如果我们转换视角,则可以发现传统刑事法律的另一面,即其不乏熠熠生辉的闪光点,值得后人认真借鉴。笔者主要是从这一视角来谈一谈自己对中国传统刑事法律的一孔之见。
二、中国传统刑事法律的人文精神
在人类刑法文化史上,中国的传统刑事法律有着鲜明的特色,特别是其彰显的人文精神,尤为引人注目。人文精神在传统刑事法律中体现为以人为本、轻刑恤狱等多个方面,这里只着重说明其不同于其他宗教文化,关注世俗社会的特色。
在人类社会的初始阶段,“神权法”思想成为东西方各个民族的普遍信仰。具体到刑法领域,人们也以神权为基础构筑刑法的权威。埃及国王“法老”信奉太阳神,宣称自己是神人合一的至尊的统治者,集国家的祭司、立法、司法等最高权力于一身。希伯来人认为法律的本源来自上帝耶和华的意志,摩西“十诫”是希伯来法律的总纲。《汉谟拉比法典》宣扬,国王统治两河流域诸城邦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太阳神沙马什赐予的。古印度法的集大成者《摩奴法典》,传说是由人类始祖所谓自在神“梵天”之子摩奴制定的,婆罗门教的教义就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