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中国传统刑事法律的认识
姜晓敏
【全文】
中国古代从先秦至明清,先后产生了律、令、程、式、课、科、比、品、格、编敕、断例、指挥、条格、条例等诸多的法律形式,内容涉及行政、刑事、民事、经济、军事、礼仪等各个方面。当时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根本没有今日的“部门法”概念,因而后来才会引发“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否为中华法系特征的广泛争论。[1] 中华法系的主体是什么?尽管有人提出并非“以刑为主”,[2]但是通常来说,刑事法律仍被视为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内容。[3]“残暴、野蛮、秩序、教化、人情关怀、‘王道’和谐……究竟什么是中国传统法的主流?”[4]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当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中国传统刑事法律的认识。
一、对中国传统刑事法律的总体评价
随意翻开一本《中国法制史》教材,都可以感受到中国传统刑事法律源远流长、独树一帜。从战国时期《法经》的诞生到乾隆年间《大清律例》的问世,其立法规模之宏大、内容之丰富,在世界古代法制史上可以说首屈一指。同时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还有墨、劓、剕、宫、醢、脯、炮烙、活烹、车裂、枭首、杖毙、凌迟等刑罚的酷烈,刑讯手段的五花八门以及狱政的黑暗等等。
及至清末,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起义,允许“就地正法”[5],使刑罚的适用更加残酷,成为西方列强攫取在华领事裁判权的重要借口。加之法律当中对君权、父权、夫权以及满族特权等的不平等保护,允许买卖人口、蓄养奴婢,司法行政不分、准用比附类推等制度与西方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相去甚远,于是修律变法成为大势所趋。因而一些人得出了中西法律的主要差别是“西轻而中重”的结论。[6]
这一论断是否成立呢?郭建在其《果真“中重西轻”吗?》一文中指出:19世纪的初叶,在英国,盗窃1先令就要被处以死刑;而同时代的中国,盗窃满120两银子才只是个绞监候。明清时徒刑最长的也只是3年;而欧洲19世纪初最具代表性的法国拿破仑刑法典中,苦役刑的刑期高达20年。看过雨果《悲惨世界》的读者都记得,主人公冉阿让因为饥饿难忍偷了一块面包,结果被判苦役8年。[7] “中重而西轻”这句话放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显然没错,但是若放大到19世纪世纪以前,认为这是一贯的历史现象,那可就是大错而特错了。事实恰恰相反,在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中,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刑罚制度曾经是世界上最文明、最人道的,至少要比同时期的欧洲法律中的刑罚制度文明得多、人道得多。就连美国人写的《剑桥中国晚清史》也承认:“与当时(19世纪中叶)西方的观点相反,中国法律是非常符合人道的。”所以对于“中重而西轻”的说法应该有一个全面的认识。[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