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当
撤销
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第104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9条
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决定
不适当
改变或撤销
本级人民政府
《宪法》第108条
命令、指示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
地方人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决议
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第67条
决议
不适当
撤销
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宪法》第104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
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第67条
决议
不适当
改变或撤销
本级人大
《宪法》第99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
不适当
撤销
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