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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政治的共生:法律政治学导论

  

  三、人的发展和法律与政治的命运共谋


  

  对于人来说,生存是前提和基础,生活是根本的目的,而发展则是永恒的主题。在人的发展中,对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自然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在当代也是人的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活动、尤其是人类以经济发展为唯一指向的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大,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的开发和利用在加剧,人类对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在加剧,从而产生了一系列涉及全球性的重大公害问题——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口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存在不仅对当代人的生活带来了直接的威胁,更重要的是为人类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剥夺隐患。于是,自20世纪中叶开始,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这个观念也在半个世纪的传播中不断地深入人心,成为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而这个共识也在全球各个层面的法律与政策中不断地得到体现。仅就大气保护而言,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全球154个国家就共同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为《公约》),为进一步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明确了各个国家的相应责任。1997年12月11日,《公约》缔约国各方又在日本京都达成协议,制定了有关本《公约》的《京都议定书》。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联合国及相关国际机构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在这些法律文件的框架之下,各个国家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也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内法律。


  

  在联合国和各个国家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的过程中,实际上始终存在着法律与政治的互动博弈,也就是法律与政治的共谋。在国际层面,为了达成相应的协议,各个国家无疑都从本国利益出发来衡量协议的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并彼此讨价还价。这个互动博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政治角力、政治妥协与政治让步的过程,只有在政治上达成一致,真正的法律上的一致才有可能达成,否则就将一事无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京都议定书》自1998年3月16日到1999年3月15日开放签署之后,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迟迟不予批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四、法律符号与政治合法性的寻求与维系


  

  合法性是现代社会的政治生活所无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是政治权力存在并有效运作的基础,更是政治稳定的可靠保证。因此,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建设始终都以合法性的寻求和维持为特别重要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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