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生活领域中,人的需求与诉求主要是基于社会的、群体的或者说集体的生活愿望,也就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以满足人作为社会动物而必然具有的社会交往与社会合作的需要。在公共生活领域中,人的基本需求首先是作为人的人格尊严与平等以及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的保障。如果说在私人生活领域,人对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的保障诉求可能是基于人的生物性或物质性存在的需求,那么,在公共生活领域,人对其人格的尊严与平等、政治自由和权利保障的诉求则可能就是基于人的精神性存在的需求。
人的生活的展开,无论是在私人生活领域,还是在公共生活领域,具体的生活事务的落实,都始终需要一个基本前提,这就是社会必须具有起码的秩序状态,而且还要能够有效地维持这样的秩序状态。这既是人的生活得以进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条件。因此,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建立和维护一个正常的秩序状态,既是其最基本的也是最重大的社会任务、政治任务和法律任务。在通过政治和法律的手段来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政治的方式和法律的方式始终是彼此渗透的,但又始终存在着时而相互支持、时而相互掣肘的复杂关系。总之,在这个过程中,政治和法律是谁也无法真正摆脱另一方的。
在现代社会,尽管我们确实可以把人的生活区分为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两个部分,但是,这只是一种相对的区分,常态的情况恰恰是人的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始终是彼此缠绕在一起的。不仅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各自而且它们也都共同地需要政治和法律的观照,人在这两个领域各自的生活诉求,无论是人身安全、人身自由、财产安全,还是人格的尊严和平等、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的保障,都始终是在建立起并维持好最基本的社会秩序的状态之下才有了可能的,而这所有的一切又都始终需要、也的确是在政治与法律的逻辑框架之下得到落实的。在政党政治的意义上,执政党将把人的生活的这些诉求以政治或者社会政策的形式加以正式宣示并付诸实施,其主要的实施方式就是敦促立法机构以法律的方式对这些诉求进行确认;立法机构对这些诉求以正式的法律法规形式进行明确的宣示和确认,作为政治的执行层次的行政在行政权力范围之内,对这些得到法律确认和宣示的人的生活诉求加以执行和实施;作为专门法律适用机构的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对侵害人的生活诉求的情形予以制止,并给予受害人以赔偿。但必须明确的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并非总是合作型的和相互促进的,它们也经常性地表现为相互之间的冲突、矛盾与牵制。这种情况的客观存在使社会秩序的维护、人的生活诉求的满足始终都处于相当复杂的状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