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的生活事实和法律与政治的公共诉求
如果采用一种立足于现实的观察立场,那么,我们可以把人的真实生活区分为两个领域,一个是纯粹的私人生活领域,一个是典型的公共生活领域。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就是“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那时,他们既不是作为商业或专业人士来处理私人行为,也不是作为合法团体接受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的规约。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的问题时,公民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的手段;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领域的媒介。也就是说,“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作为公共意见的载体的公众形成了。就这样一种公共领域而言,它涉及公共性的原则——这种公共性一度是在与君主的秘密政治的斗争中获得的,自那以后,这种公共性使得公众能对国家活动实施民主控制。”[4]在这里,哈贝马斯非常明确地表明了,公共领域恰恰是与以国家权力为代表的政治性公共领域相对立的,而不是包含了后者,同时,公共领域也是独立于通常的社会领域(所谓市民社会)的,而同样不是包含了后者。
所谓“私人领域”,基本上是由“家庭、邻里关系和社交之类的非正式关系界定的“领域”[5]。而按照汉娜?阿伦特的看法,私人领域中的“私人的”这个词,“就其原初的剥夺涵义而言,只有与公共领域的多元性联系起来才有意义。过一种彻底的私人生活首先意味着被剥夺了对真正的人的生活具有本质意义的东西:被剥夺了来自于被他人看见和听见的现实性,被剥夺了与他人的‘客观’关系(这种关系来自于通过一个共同事物世界的中介而形成的与他人的联系和分离),被剥夺了达到比生命本身更加永恒的境界的可能性。私人生活之所以具有一种被剥夺的性质,原因在于他人的缺席;对他人而言,私人并没有出现,因此他仿佛是不存在的。无论他做了什么,都不会对他人产生任何意义或结果,对他来说至关重要的事情对其他人则是无足轻重的。”私人领域“这一领域的内部结构一直都是隐蔽的,不具备公共的意义”,其所面对和关照的始终是公民个人的私人利益[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