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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政治的共生:法律政治学导论

  

  通过社会契约,“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于是,“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3]24-26由此,基于人性而本于人的生存需要的人,就不能不自觉或不自觉地、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参与到政治之中了,政治也就成了人的生存的基础与依凭条件,政治天然地就与人的存在直接相关。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基本的社会事实,从人性角度来考量,在所谓的自然状态中,人不仅仅是自由的,而且是平等的。基于人性本质和生存需要,更是为了更好地生活的目的,人按照其特殊物种的生存逻辑而选择过上了政治生活。而按照卢梭的说法,社会契约无疑就是人进入政治生活的基本方式,因为,社会契约的达成不仅有效地保障和维护了每个人的个人自由,而且也进一步发展了人类的整体自由。与此同时,社会契约的达成也不仅保障和维护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而且还进一步发展和强化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恰如卢梭所指出的:“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3]34


  

  实际上,当人基于生存和生活目的而“自然”地进入政治生活时,他也就同时进入了法律生活之中,就资格而言的人的政治身份和法律身份就是彼此的给予。也就是说,在原初的意义上,从逻辑和事实来看,在任何性质的人类社会之中,人的政治身份必定制约和决定其法律身份,而人的法律身份也肯定体现其政治身份,从而与其政治身份互为表里。这种情况,除了人性作为共同的基础,除了生存与生活的目的的共同诉求,其直接的现实的基础恰恰是基于单个人自我保存上的整个人类的共同保存的公共诉求。换句话说,就是个人私利之中包含着人类共同的整体利益,这个人类共同的整体利益在单个人的利益诉求中的表达应该就是卢梭所谓的“公意”。他说,“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如果所有这些利益彼此并不具有某些一致之点的话,那么就没有任何社会可以存在了。因此,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3]35一句话,正是基于人性和共同的利益,人的存在在逻辑上和事实上都始终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之中把法律和政治联结在一起的,法律和政治始终都是彼此依存而相互塑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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