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政治的共生:法律政治学导论
姚建宗
【摘要】自法治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共识和社会理想以来,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领域都出现了对于法律自主与自治的过度偏爱,以及对于政治的不适当的贬抑。但人类自身的人性需求,特别是基于在生存的基础上对于生存的意义和价值的寻求,自然而然地就进入了政治生活和法律生活之中。因为人们过社会生活的动机,恰恰是作为个体的人的本能的自我保存所催发的人类作为整体的共同保存,这种个人私利中所蕴涵的人类共同的整体利益,成为人类生活的共同诉求,也成为法律与政治在逻辑与事实上联结的基点。在人类的生活中,无论是纯粹的私人生活领域,还是公共生活领域,其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乃是具有最起码的秩序状态,而这在逻辑上和事实上也是由政治和法律来共同完成的。不仅如此,人类生活的社会环境,以及现代社会中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或者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生活的适宜性,事实上也都是由法律和政治共同构筑的,这表明人类自身的生活与发展始终是离不开政治与法律的。而从人类具体的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来看,法律对于政治的意义在于,它承担着政治权力的道德性、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意义赋予和意义展现的责任,使政治权力获得并维持足够的合法性,而这在实行民主、法治和宪政制度的现代社会中是至为关键的。所有这些都表明,法律与政治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内在关联,也就是说,法律与政治始终都是共生的。
【关键词】法律政治学;法律与政治的本质联结;公共诉求;命运共谋;政治合法性
【全文】
对于现代社会、尤其是致力于建立和维护民主宪政制度的社会而言,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始终都是一个不可能绕开或忽视的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西方学者,无论是法学学者还是社会学学者,都始终强调“西方社会的法律自主”,认为“西方社会之所以具有自主的法律体系这一显著特征,正是功能专一化和社会规范成为规范性结构中一个独立因素这两者所造成的结果”,并相信“从分析角度看,西方法律和政治分属不同的子系统,所以相对独立于政治功能,尽管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这就是为人们所熟知的,西方社会的‘司法权相对独立于国家的行政权和立法权’”[1]。对于这样的思想,中国学者基本上都是认同的,比如强世功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中就特别指出:“要捍卫法治,就要捍卫法律的自主性,捍卫法律共同体的自主性。法律的自主性意味着法律成为独立于道德、宗教和政治意识形态的专业化的知识体系,而法律共同体的自主性意味着司法独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