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必须牢固树立创新的执法理念
社会矛盾是复杂、综合、活跃的社会现象。随着形势的变化,社会矛盾无论从形式到内容,从过程到结果,从数量到规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方法、策略、机制等都必须同已变化了的社会矛盾相适应,因此,创新化解是社会矛盾的必由之路。检察职能具有点多面广和监督性、传递性特点,在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上大有作为,且对其他政法机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从化解社会矛盾出发,检察机制创新主要有:一是延伸检察监督触角,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在化解矛盾中的基础作用。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发生在基层,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也在基层。检察机关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夯实基层检察体制、机制等基础。要根据中央把检察室建设纳入政法基层基础建设重要内容的部署和高检院基层检察室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在社会矛盾易发、多发的乡、镇设立检察室的步伐,构筑基层政法机关就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统一平台,为基层检察机关更及时有力地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组织保证。各类开发区是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具有跨行政区域、管理、运作相对独立、外部监督乏力的特点,在集中市场各种要素的同时,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先发、多发的区域,应积极探索在开发区设立检察室工作,进一步扩展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覆盖面。二是构建执法信息互通机制,更好地发挥检察监督在主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法制的不断完善必然不断拓宽执法、司法的领域。依法行政已是各级政府管理社会的基本要求。要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就应建立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近年来,在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上各地作了积极探索,但总体上两大执法衔接机制仍然处于低层次、不对称状态。信息是社会的生命,及时准确地掌握信息也就是把握了工作的主动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无论是自身办案还是监督其他执法机关办案,执法信息的及时准确掌握始终是第一位的。要根据中央决策,紧紧依靠地方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进一步构筑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刑事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建立政法各机关的司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在信息的对称互通、传递反馈中增强政法机关之间工作的信任和合力,提高准确及时化解矛盾的能力。三是探索轻缓灵活执法途径,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多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要把依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体现在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相对不起诉和适用轻缓强制措施等工作之中;要把职务犯罪侦查的重点进一步强化在查处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案件上,更加慎重办理小案;要改进法律监督软、散、乱状况,在更加突出重点和质量的同时,多从沟通、建议上寻求被监督者自身纠正的方法,避免因监督方式简单化和监督时机滞后性增加化解矛盾的难度。当前,特别要重视在民事、行政检察中发挥检察和解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仅要认真做好对正确裁判的服判息诉工作,而且要做好对裁判确有错误的申诉案件的检察调处工作。要树立抗诉纠错是成绩,调处纠错也是成绩的观念。对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和解,从而达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目的。对必须抗诉的案件,在抗诉再审中也要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和解工作,以双方都能接受的平和的方式解决争议,化解矛盾。检察实践中,大量的涉检信访案件是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加强检察执法中的调处工作,能有效减少因民事、行政申诉引起的信访矛盾,也能有效减轻人民法院的信访压力,有利于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