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与检察执法理念
王祺国
【全文】
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中央根据新时期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当前和今后政法工作的首要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整个政法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无论是自身执法办案,还是监督、配合其他政法机关执法办案,都对化解社会矛盾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围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这一工作重心,检察机关应及时提升执法理念。
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必须牢固树立注重效果的执法理念
社会矛盾在检察环节集中表现为各种案件。社会矛盾的各方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其在诉讼中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呈对立状态。司法不仅要解决案件的实体公正问题,还要做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无论是职务犯罪侦查案件、诉讼监督案件,还是刑事批捕、起诉案件,其社会矛盾和由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多样且敏感,其中不乏当事人与政府、司法机关的矛盾,也不乏公权力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多元性、集合性和交织性要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要有宽阔的视野、活跃的思路、严谨的作风和灵活的方法。那种就事论事简单、直接的执法思维和执法形式显然已经落后了。尽管多年来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已开重视实体与程序并重,开始注重执法办案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并没有走出偏重法律思维的观念和习惯。检察执法办案中存在执法思维狭窄,执法方法简单,化解社会矛盾能力不强,办案效果不佳,甚至执法办案中又引起新的社会矛盾等问题。
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执法办案应更加注重树立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执法理念,把注重办案的综合效果作为执法办案的追求目标。三个效果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其中,法律效果是基础和保证,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扩张和深化。执法办案中三个效果相统一的理念,不仅给法律效果赋予了新的内涵、注入了新的活力,使得对法律的适用更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上有效应对各种矛盾,而且极大地扩展了执法办案的视野,丰富了执法办案的思路,有利于把握执法办案的时机、节奏、重点和方法。三个效果相统一的执法办案理念是一个能动的过程,要贯彻在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各层面。只有具备了三个效果相统一的理念,才能自觉地关注案件发生、发展的各种社会复杂因素,全面了解围绕法律问题的其他社会矛盾,更加细致地研判案情,找准执法办案的最佳切入点,依法彻底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效果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