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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人,一个黑人,一个美国人

  
  虽然被低估有其自身优势,但劣等种族的臭气依然搞乱了我的嗅觉神神经。

  
  正如拉尔夫?艾理森在大约35年以前写道的那样:“为什么会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当批评家们面对的美国人是黑人时,他们会突然间放弃先进的评论武器,并且带着一种充满自信的优越感回复到非常原始的分析模式中去?”那些白人所完成的事项一般会遭受精密模式的分析。但是同样的事情如果是由黑人完成时,不透明的种族分析棱镜排除了这种复杂的分析方法,而且所看到的只有黑色或白色。那些不想冒险进入更加复杂的分析领域的人,非常满足于参与在原始唠叨的小团队中。变化的东西越多,残留的相同的东西也就越多。

  
  当然,总有这样或者那样一群人对法院提出批评,(这些批评)主要针对于法院对各种被广泛公开的案件的判决而提出的。一些批评显得很无知和毫无意义。大多情况下,这些失礼的事后批评都不受事实真相、推理逻辑和理性分析的约束。而另一方面,那些具有建设性和学术意义的意见往往有助于对判决的思考和反思。我认为建设性的意见是有其存在环境的,尤其在风险如此之高和案件激起公众热情和情绪的时候,而且,在这样一个自由的社会,言论自由和思想的力量如此珍贵。在法庭上的我们不可能要求免受这样的批评,再说,我们并不是绝对无误的,我们只是拥有最终裁决权。

  
  正如我所注意到的,我发现一个经过深入思考和分析的建议是有很大帮助的。我不认为任何一个法官, 能够在他(或她)的推理和观点不用在严酷的辩论中经过反复审查的情况下就处理一大批案件和问题的。然而,因为我们的公开讨论仅限于那些可能出现在法庭上的事情,大多情况下,这样的讨论也发生在单位内部,因此我们需要对外部学术成就设立一项奖励。

  
  不幸的是,不时,对于法庭的批评超出了文明讨论和交谈的界限。 如今当一个不同意某种意见或者政策的声音出现,似乎它就相当可能去攻击法庭和其它机构。 我仍能记得曾经在"控告厄尔。沃伦"案中,我曾徜徉于南乔治亚州的海岸公路的''50s和''60s的路标之间。”。

  
  显然,对法庭或者对法庭成员激烈的反应非同寻常。 当然,布莱克蒙大法官(译者注:时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被反复攻击,因为我不同意他的很多观点,正如我对他代表法庭在罗伊诉维德案中的表态就颇有微词。尽管我和布莱克蒙大法官有共同的观点,但我不能想象我还他一直处于争吵之中。

  
  我发现在华盛顿的近20年里,将差异私人化的趋势已经演化为一种处理事务的可接受的方式。人们不需要做剖析一个争辩的努力工作。需要的仅仅是攻击,以及因此提出败坏某人声誉的论据虽然这个进行了辩论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辩论被把归纳成单方面正式宣布和能说会道的但是可以引用的陈词滥调。 从我个人来说,我已经从患严重胆囊炎和遭受有毒袭击者中被挑选出来。 这些像我一样敢于提出的批评,和我承认它是罕见的,我注意这种诬陷是毫无用处的不实之词,尽管每一个意见确实在一个又一个场合提出了批评。原则性问题似乎更甚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预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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