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沈阳、南京和广州等地的税务机关先后对“三陪服务人员”进行征税,他们的做法且不论是否“合规”、“合法”,起码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迈出了可喜的有着实践探索意义的一步。
四、结论及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无论从立法原则、税收公平原则、还是税收实践来看,越来越多的观点都认为,非法所得应该纳税。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非法所得征税。美国、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家都对非法所得课税。例如,德国《税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满足全部课税要素或部分课税要素的行为,不因其违反法律上的命令或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的情况而妨碍对其行为的课税。”这样的法律设计是因为西方绝大多数国家都遵循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即不管形式如何,只根据实质课税。笔者也是赞同应当对非法所得进行征税的观点的。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由于税务机关不具有相应的职能,所以对于一项所得,税务机关并没有权力,也没有必要判断一项财产是否是合法所得。如果要求其根据收入的合法性确定是否征税,明显不切实际。况且由于非法所得具有隐蔽性,它往往无法进行源头扣缴,行为人更不会自己进行申报,而我国立法上还存在一些技术障碍,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基于此,笔者认为只要税务机关是根据法定程序做出应当征税的决定,就是具有正当性和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当一项所得即使在税务机关征税之后被确定为是非法所得,那么税务机关也不应当将他之前所征收的税款返还。
其次,在税法面前只存在“所得”的概念而不存在“非法与合法”的划分,从税法理论上来说,国家之所以有权对公民的财产或所得进行征税,是因为公民享受了国家执行公共事务职能所带来的利益,而并非是国家要对征税对象予以承认和保护。即一项收入只要符合税收的构成要件,尽管可能事后出现被相关行政机关确定为非法的可能或者有道德上的可责性,然而,只要是税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征税,自无返还的必要。
税法本身并不提供判断一项收入是否合法的依据。当一项收入被纳入到了税法的评价领域时,税法所应该判断的是该项收入是否应税,而不是该项收入是否合法。也就是说,税法所判断的财产性质应当是中性的,是无所谓合法与非法之分的。同样,一项收入的合法与否是不影响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只要纳税人有应税财产,他就应该负起纳税的义务来。税法只针对一项财产是否具有应税性进行分析,而不论该项财产的性质如何。至于该项财产在税务机关征缴了税款之后被其他法律确定为非法财产,那更不是税法或者税务机关应当关心的事情。无论是非法财产还是合法财产,只要该项财产符合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件,就依法应当对之进行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