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不容忽视,这里所谓的非法收入或者合法收入,是以何时的判断为标准的?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一项收入在被判断为非法收入之前均可以被推断为合法收入。如果在税务机关对一项收入征税之前,相关部门就已经确定该项收入是非法所得而对之进行罚没了,当事人已经没有所得了,税务机关自无必要再对之进行征税,但如果给予当事人罚款数额小于当事人的所得时,或者虽然相关部门确定当事人的所得为非法所得,但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当事人仍保留该所得时,则对于剩下的非法所得仍应当承担纳税义务;但当一项所得在税务机关征税之后才被确认为是非法收入,则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就不应当再对之负有返还给相关罚没部门的义务了。
三、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分析
国内相关讨论多把视点聚焦于对 “合法”与“非法”的讨论上,而忽视了问题的本身。在笔者看来,界定什么是“非法所得”当然有其理论意义,但确定一项所得是“非法所得”还是“合法所得”其实并不是解决这一争议的关键。关于“非法所得的应税性”这一命题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解析。从理论层面上讲,必须要对一命题的两个关键词加以明确阐释,即“非法所得”和“应税性”。
关于对“非法所得”如何界定的问题。税务部门征税的依据往往是企业的会计账簿,或者是个人的收入凭证。非法收入通常是不会反映到会计账簿或者个人的收入凭证上来的,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征税时,相关税基都是有着形式上的合法性的。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并无必要去逐一核实应纳税人所提交的纳税凭证的是否真实反映了应纳税人的合法收入,他们也没有办法区分纳税人所提交的纳税凭证中是否有非法所得。所以,只要他们依据纳税人的纳税凭证,以合法的程序对纳税人进行了征税,那么税务机关就已经很好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之后自无必要进行返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