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领域,若按上述合宪化制度设计思路,规划、征收与补偿程序皆更多地引入公众参与,而非地方政府“一口说了算”,补偿标准也提高至市场价或接近市场价,那么,土地重新开发利用的进程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放缓,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也就会相应减少。
其四,民主不健全、司法不独立。
如前所述,由于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需要一个更具民主性的规划、征收与补偿程序将其“过滤”出来。而土地/房屋权利人认为规划、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标准,或者补偿决定没有达到公平标准,皆可通过诉讼,寻求法院的公正裁判。这种建立在过程正当性基础上的制度设计,需要民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支持。
然而,立法在实施中成为一纸具文的现象,在当下中国并不鲜见。在农村土地征收领域,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报批手续形同虚设、补偿安置方案不公告、不征求意见、土地补偿款分配暗箱操作等违规问题较为普遍。司法受制于地方政府的不独立地位,也使得许多土地/房屋征迁案件没有得到法院的依法审判。未来“看上去很美”的土地/房屋征迁立法,出台后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和实施,同样令人担心。
以点带面推进系统改革
综上,对《拆迁条例》的中国式违宪审查看似简单,却比起《收容遣送办法》难上百倍。国务院的自我纠错,既有立法权限上的障碍,也有一系列相关制度的掣肘。若不能同时解决以上难题,新条例或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不仅会在立法过程中受阻,即便制定和颁布了,也可能沦为实践中的花瓶摆设。
基于此,总体上可沿循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的改革方案,走出系统性困境。依时间之序,可先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定,延伸至《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以解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从而保证城市、农村“基本平等地”实现更为文明的征迁制度。未来时机成熟时,制定统一的不动产征收征用立法。
更进一步,应该考虑财税制度与城乡规划制度的改革。改革财税制度,一方面,尽快终结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金的过分依赖,建立合理的“用明天钱、办今天事”的适度紧缩财政和稳健财政;另一方面,保证地方财权与其事权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