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一则,在中央立法层面上,该原则迄今未有配套的细化制度,以至于在地方政府的某些领导眼中,专家和公众意见只是实现其意志的工具,或者根本不听取,或者仅仅是走过场。
二则,更为重要的是,城乡规划尤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或修改,在编制草案之前,就应该在规划所涉地区充分征求公众对开发、发展的意愿,惟有如此,才能保证公众在“第一时间”知情并参与到规划制定或修改之中,才能在“第一时间”就协调各方利益,并逐渐“过滤出”当地的公共利益共识。而在规划草案基本形成以后再征求意见,普通公众对充斥专业术语的草案内容会有一种疏远感和陌生感,对其中哪些内容是与其土地/房屋有密切关联的,并不了解得十分清楚。规划部门通常采取的上网公示或贴告示的公告方式,又不附加通俗易懂的说明,因此,即便依法履行了征求意见的程序,也不见得能切实获得公众的利益诉求。更何况,草案编制已经耗费不少行政成本,编制者也并不十分情愿对草案再做重大变动。
三则,依据法律规定,专家和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说明,仅仅是由编制者向作为审批者的政府报送,而无需向社会公开。公众更无法知晓、监督规划制定者对其意见是否重视、重视程度如何。
简言之,当前的城乡规划典型风格是“少数人决策”,很多情况下公众利益得不到有效理解和保护。公众参与更多是“象征性参与”,公众处于被动告知与接受地位,还未实现合作性参与、代表性参与、决策性参与,不可能发挥实质性作用
其实,若城乡规划的正当程序得以建立,位于上游的城乡规划经严格程序、汇融众意而形成,那么,到了下游的征收、补偿乃至拆迁环节,行政成本以及来自民众的阻力将大大减少。
其三,地方财政、经济发展、人民福利难以平衡。
在土地(房屋)征收领域,还包含着一个地方财政问题。中国的土地财政建立在一次性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来50年至70年的土地收益)的基础上。这种方式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聚集巨额的可支配财力。
从好的一面说,地方政府藉此可以改进城市面貌、吸引大量投资、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增加税收来源、就业机会和城市竞争力等。
从坏的一面说,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也藉此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甚至从中寻租谋取私利。而这种特殊土地财政最具危害性的是“寅吃卯粮”,对未来的地方政府和地方民众,构成严重的资源威胁和财政紧张,是一种严重的代际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