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拆迁变法”需要推进系统改革

  

  而且,农村土地征收和补偿更为复杂。由于《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土地原用途和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为补偿标准,导致农地征收补偿过低,农民与政府在土地收益分配上严重失衡。扭转这一失衡状态,保证农民获得应有的土地收益,涉及多层次、多方位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在农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情况下,农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直接上市交易,打破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制度;若农地无法直接上市、没有直接可资比较的市场价,征地补偿标准应该是什么、如何确定或制定、如何适时调整;由于被征收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征地补偿费应该如何分配,国家立法是否需要规范之;失地农民“城市化后”的生活、工作、养老等如何得到保障,等等。


  

  其二,城乡规划缺乏正当程序。


  

  在概念上,规划与征收是两回事,但又密切关联。其实,土地/房屋的征收与否,早在政府制定城乡规划阶段,就已基本定下来了。例如,政府规划将原来的居住用地改为工业用地或商业、旅游、娱乐用地,该地块上居民住宅的未来命运很有可能就是“被征收”“被拆迁”。在此意义上,政府征收的决定无非是依据《城乡规划法》,实施和执行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本身也就相当于“预征收”。


  

  因而,前文讨论的政府征收正当程序,若不能与规划制定过程联系起来,就会陷入本末倒置的制度设计思路。当前,政府规划的朝令夕改随处可见,浪费、腐败、公众利益受损、生态环境破坏、名胜古迹湮灭,充斥在拆拆建建、建建拆拆之中。领导意志在政府规划制定过程中居支配性、决定性地位,是所谓“公共利益”“社会效益”的决断者。而合法权益有可能受到规划影响的公众,或者是受蒙蔽的无知者,或者是受轻蔑的无力者。


  

  《城乡规划法》第26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由此,制定规划过程的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基本原则,已经在法律上确立下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