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完成合宪的基本框架,并不意味着新制度设计就可到此为止。《征求意见稿》达到宪法上的形式要求,只是制度合宪化的起码步骤。新条例如何规定公共利益条款、征收和补偿程序条款、补偿标准条款、强制拆迁或搬迁条款、非公益拆迁条款等的具体内容,仍然是公众高度关心且争论不休的问题。其中,“什么是公共利益”“征收程序应该是怎样的”和“应该如何给予公平补偿”,是更为迫切需要解决的三个重大难题。
这充分表明,合宪化目标尚需在实体维度,通过法律技术问题的解决加以实现。换言之,宪法征收条款之中“公共利益”“征收”“补偿”等关键性但实际上又十分空洞的概念,需要在具体立法之中获得实在的意义,通过制度细节完成“充实宪法空洞概念”的任务。
然而,时至今日,新条例迟迟不能出台,意味着其合宪化使命正在受阻。阻力究竟何在?是部分人想象中的地方政府?开发商?或者二者之间的联盟?还是有更为深层的原因?
违宪审查遭遇系统性困境
提起违宪审查,人们会想起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促使三位法学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的违宪审查建议。在建议后的一个月,国务院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与“孙志刚事件”相似,国务院也早在考虑修改《拆迁条例》,只不过,此番努力并未像“孙志刚事件”那样迅速得到一个自我纠错的合宪化结果。这是因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救助管理取代收容遣送,并未牵扯更多体制性因素;而此次违宪审查建议,却深深地陷入了一个“系统性困境”。
这个困境主要由以下诸难题综合构成:
其一,农村房地征迁更为复杂。
当下中国的拆迁建设,有相当部分是发生在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发生在斑驳地夹杂于城市里的“城中村”和广袤的乡间田野。假如一个合宪、合理的城市房屋征迁制度出台,法治文明的阳光却无法同时照耀农村大地,那里的暴力、血腥强拆事件还依然频频曝光于媒体,那么,新条例对于中央立法者重塑其权威性与正当性,又能有多大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