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变法”需要推进系统改革
沈岿
【全文】
国务院2010年1月28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近一年,但全国各地继续在旧制度之下,此起彼伏拆迁。恶性、惨痛的拆迁事件时见报道,大有与“拆迁变法”赛跑之势。
更早可追溯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颁布未久,即有论者提出修宪背景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存在的诸多问题。2009年12月7日,又有北大五教授在“唐福珍事件”发生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拆迁条例》展开违宪审查的建议。但令人颇为失望的是,至今未见立法改革的显著成效。
一项违宪性、违法性已经没有任何争议的制度,为何历数年而未得到实质意义上的改革?中央立法者既以一种比较委婉的方式,承认《拆迁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却为何始终不见修改或废止,而任其继续统治?
其原因在于,对“拆迁条例”进行的违宪审查,面临一个“系统性困境”。这个困境包括农村土地和房屋征收、规划“预征收”、土地财政、民主和中立司法等难题。而简单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方法已难见其效。根本的出路是整体性改革,“突击一点、以点带面、齐头并进”,或许是可以选择的路径。
显而易见的违宪
《拆迁条例》的违宪性是明显的。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立的征收条款,对土地或私有财产的征收,应建立在四个要件之上:其一,征收的主体是国家而非任何个人或私性质组织;其二,征收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目的;其三,以给予补偿为条件;其四,征收和补偿需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对照之下,《拆迁条例》存在三个明显违宪之处:
首先,只字未提征收,政府未经征收即许可对房屋实施拆迁。《拆迁条例》确立是强制模式。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不需要被拆迁人的同意为条件。该条例3700余字,只字未提征收,政府未经合法有效的征收环节和征收决定,即授权拆迁人拆除房屋产权人的房屋,这是对合法财产权的肆意侵犯,是明显违宪的。由此,在法律上,形成了拆迁许可证和房产证之间的碰撞;在事实上,则形成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甚至激烈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