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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著作权争议及其解决

  

  三、争议解决途径


  

  高校著作权争议多有发生,著作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需采取综合保护措施,寻求多种途径加以保护。


  

  1.培养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目前高校教研人员普遍缺乏著作权知识,不了解著作权内涵,不清楚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相当部分教师只知埋头著书立说与创作,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淡薄。这会带来两方面的后果,即一方面不能尊重别人著作权,随意抄袭别人的创作成果,所以会频频出现抄袭事件;另一方面,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实际上纵容侵权事件发生。当侵权发生时,许多教师会只把矛头指向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他人文明素养不高等方面,须知自己才是自己权利的最后捍卫者。若自己都罔视自己权利受到损害,又怎能指望别人捍卫和保护你的权利呢!高校应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提高教师和其他研究人员的法制意识与权利意识。知识产权是一项法律制度,其权利是法定权利。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知识的增殖与扩展,文化的繁荣与发达,离不开发达的法律制度,离不开知识创造者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


  

  2.健全相关的著作权法律法规


  

  高校著作权争议常集中在两个大的问题上:一是何谓作品,即作品的认定上;二是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分上。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对职务作品的涵义进行了界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那么何谓“工作任务”,在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中都没明确规定。还有著作权法11条第3款规定:“单位作品的主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在该款中使用了“非法人单位”概念,尽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9条第2款作了解释,即“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为非法人单位”,可是,这种解释是用模糊的语言来解释模糊的用词,“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本身意涵并不清晰,欠缺法律上的严格周延的定义,也没行政上的适切的界分。至于判断法人作品的“代表法人意志”的标准更是纠缠不清。这些法律上的模糊之处,有待通过修法或司法解释给予进一步的明确。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主要是海洋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大陆法系国家鲜有规定或没有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在立法上是作为一般原则来规定的,这就显得适用过宽。以后重新立法,宜将一般规定,改为特殊规定,且应以例举的方式规定适用的具体情形,这样有利消除争议,真正发挥立法的鼓励创新、保护权利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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