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法人作品应同时具备三项要件:1.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2.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3.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教案明显不符合第一与第三个要件,因此,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可见,一般的创作作品应归作者个人所有。只有由单位主持下,代表单位意志进行的创作,其著作权才归单位所有。教师编写教案是一种职务行为,但这并不妨碍教师成为教案的所有人。
分析至此,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规定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但由于规定的粗疏与不严谨,使得对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的界定上出现困难。从著作权法为了鼓励创新这一宗旨看,对于像教案这类作品宜认定为个人作品,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教师的主动性与创造性。高校是培养创造性人才的,但首先育人者得有创造性。一个思想敏锐、教学手段新颖、语言独具一格的教师才是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二)课件的著作权争议分析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社会的要求,为了更有效地传播知识与思想,高校教师制作了大量的课件,课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便提了出来。课件只有具备独创性,才是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体现作者的个性特点,这是作品能受法律保护的最重要条件[2]。独创性不是创造性,只要不与他人的雷同,没有抄袭他人的成果,就是作品,就该受著作权保护。课件最能自由表达教师的意志,由于每个人的思想和课件制作水平存在差异,使得课件丰富多彩,千变万化,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课件作品。因此,课件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因而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具有著作权。
课件可以理解为教案的延伸,但又不同于教案。由于课件的制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往往和课题申报相结合(如精品课程),这时可能更多的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由此在课件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者的权利上产生了较多的争议。课件一般是在学校的安排下为完成特定的教学工作而制作的,归为职务作品没有疑义,学校也有优先使用权。实践中,属于校级课题的课件,学校通常把它认定为法人作品,课件制作者只有署名权。有时,对于好的课件,学校不分时间、场合加以传播与发布,更有甚者学校通过转让获利。如前所述,法人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如果说课件确实具备利用了学校的物质条件和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话,但是否一定反映法人的意志,则有待商榷。课件制作即使是学校的安排,但由于课件个性化色彩较为浓重,不同的教师即使为完成同一性质的教学工作,所制作课件也存在较大差异。这就说明课件并不一定反映单位的意志,更多体现为个人的意志和色彩。在课件归属权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课件应认定为个人作品,著作权归个人所有较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