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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著作权争议及其解决

  

  对此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案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范畴,因而不享有著作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教案应归入著作权法中的“演绎作品”范畴,具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据此可知,教案是否构成作品的一项重要判断标准就是“独创性”。教案通常是教师个人独立完成,教案体现教师特有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思维和教学实践。教案是教师个人思考的结晶,是教师个性化的智力劳动成果。高校教师教案与中小学教师教案相比,其思想性更高,个人色彩更为浓厚,其独创性毋庸置疑,应当属于作品范畴。高丽娅案之所以波折起伏,除了对“教案是否是作品”这一问题存在分歧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诉由问题。高丽娅第一阶段的诉由是物权侵权。根据民事法律规定,物权受到侵害,能返还原物的则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等价赔偿,且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备课教案和空白教案非等同物,“此物已非彼物也”,但物权视野中的“物”更多是物理性质之物。既然空白教案是学校发放的,类似于教师借用,当然教师有返还之义务。该案第二阶段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再行起诉,法院对教案的著作权性质逐渐清晰起来,所以判决高丽娅胜诉。电子教案、网络教案与纸质教案相比,只不过改变了教案的呈现形式,与纸质教案无实质区别,自有著作权。但这些教案更容易被复制检选,更容易被侵权,其著作权保护难度更大。


  

  2.教案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抑或法人作品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该条款规定了两种职务作品,即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从法条规定看,教案显然不属于特殊职务作品。高校教师大部分不坐班,教案的编写与构思一般是在家里完成的,较少利用学校的电脑等特质条件,可以排除教案归属特殊职务作品范畴。至于教案是否一定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则要区别对待。编写教案的目的,大部分为了完成学校的教学需要和教学任务,这类教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一般职务作品。还有一些教案虽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但其中添加了更多的教学活动记录、课堂教学实践的心得体会,这类教案有点类似于日记或经验总结,带有较多的个人情感或一定私密色彩,此种教案不宜认定为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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