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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著作权争议及其解决

高校著作权争议及其解决


高松元


【摘要】高校是知识生产的轴心,每年都有大量的学术作品及其他作品问世,围绕着作品性质及著作权归属经常发生争议。对这些争议进行探讨,找寻一些解决途径,对保护高校教研人员的创造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高校;著作权;争议;解决途径
【全文】
  

  高校是知识生产的重镇,高校教研人员是知识生产的庞大群体。随着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高校教研人员的作品呈现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相关的著作权争议也呈增多之势。因法律规定的模糊与缺失,有些争议悬而未决,影响了教研人员研究与创造的积极性。


  

  一、著作权争议表现形式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范围内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我国著作权适用的是自动产生原则,无需办理任何登记和注册手续,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发表与否,都受到保护。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人身权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目前高校著作权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教案的著作权问题


  

  教案对教师来说,是再平常不过的一件东西。许多教师虽有累年教案,能把它和著作权联系起来的屈指可数。2002年原告高丽娅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被告归还教案或赔偿损失,从而引发了我国“首例教案著作权案”(高丽娅从1990年1月起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任教,每学期根据学校安排编写教案。高某从1990年到2002年,共交给学校教案48本,学校共退还4本,其余44册已被销毁或以变卖等方式处理,下落不明。2002年5月30日,原告高丽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四公里小学归还44册教案本或赔偿损失。经一审、二审、重审、再审,法院均以原告高丽娅不享有教案本所有权为由判决原告败诉。后2005年9月7日,高丽娅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重庆市一中院起诉。法院认为,涉案的教案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原告高丽娅享有,被告四公里小学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据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侵犯了高丽娅的教案著作权,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全国首例教案著作权案在渝审结———我院一审判决教师胜诉并享有教案著作权, http: //www. cqyz-fy. gov. cn/view. php? id=1031250520104225052010512505201052250520{EB/OL}, 2005-12-14/2009-7-28. )),教案著作权进入人们的视野。围绕该案社会各界展开了热议,法律诉讼也是一波三折,其争论的焦点在于“教案是否属于作品”这一问题上。如何认识这一问题,关系到上百万高校教师的切身利益。虽然诉讼有了定论,但对该问题的探讨还没有终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电子教案、网络教案应运而生,如何保护其著作权,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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