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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现状与未来

  前文述及,西部地区社会主体的法律观念、法律认同和法律行为受着国家制定法、家族宗法和以宗教教规与民族习俗为主体的民族法文化的多重影响,使得西部少数民族习惯法呈现出相当的复杂性和特殊的性质。体现在生态习惯法领域,西部许多少数民族都有自然崇拜和万物有灵的信仰,与当代生态环境保护所倡导的“自然的权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生态文化理念有着多视角的契合。
  
  藏族生态习惯法可以为这种生态保护理念的契合做出最好的注解。在西部藏区,几乎每一座神山都是一个原始的自然保护区。例如,云南香格里拉和德钦两县约80%的山脉,被赋予神性而成为藏族家家户户、村村寨寨都崇拜的神山。每一座藏传佛教寺庙及其周围地区,都被赋予神性而予以成为必须保护的地方。青海省玉树州作为三江源生态保护的主要区域,也是一个藏族宗教道德占统治地位的区域,以宗教道德为基础的藏族习惯法是其行为规范与指南,正统的有关生态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家法因不被民众所信任而倍受冷遇。[8]西部藏区良好的生态效果,源于藏传佛教的“万物平等”、“不杀生”的理念。自然崇拜和万物有灵观念在藏族人民世世代代的生活中一直得到广泛的遵循和传播,与藏族人民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日常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按照藏族传统观念,人是有生命的,同样,自然界的一切生物都是有生命的;杀生是一种罪过,是万恶之首;杀人有罪,同样,杀死各种动物,肆意践踏一株植物,都是杀生,因而应当是有罪的;戒“杀生”之规定告诫人们:人类应给予一切生物以给予自己一样的关切,因为“万物有灵”。藏族谚语有:“山林常青獐鹿多,江河长流鱼儿多”、“破坏草原地鼠繁殖快,扰害村庄的恶人搞头多”,即指生态系统的各种环境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破坏某一环境要素,必将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协调和发展。[9]各种环境要素的共生共存、相互促进才使得整个自然生态系统保持生生不息的蓬勃景象。他们将尊重自然、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的愿望寄予他们对各种被神化的环境要素的顶礼膜拜中。他们关于动物权利与人类权利的平等性的思考,颇具超前价值。在西部其他少数民族生态习惯法中也大量存在类似的生态习惯法。
  
  由此,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就成为西部生态习惯法理念的重要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引领下的生态习惯法作为一种区域的实践而存在并发挥作用,对国家法彰显人与自然平等的理念并以此构建作为国家制度层面的环境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我们有理由相信,西部民族生态习惯法完全可以转化成为国家法的民情基础。
【作者简介】
  史玉成,男,法学硕士,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以环境与资源法与主要研究方向,在《法学家》、《现代法学》、《政法论坛》、《兰州大学学报》、《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其中被《光明日报(理论版)》、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转载4篇。合作编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私法学》等教材、著作4部。主持完成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甘肃省社科学术基金项目等科研课题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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