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西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主要障碍因素分析
时至今日,中国的“西部”在人们的观念中已成为经济落后、生态恶化的代名词。其中的原因,除了地球生态系统演化等自然原因以外,人们无视自然规律的过度开发、人口与资源矛盾加剧、法律文化的地缘特殊性导致法律失调等原因起着更为直接的作用。加强西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依靠法律调控手段规制社会主体对待自然的不理性行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目标,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和选择。笔者认为,西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障碍因素。
(一)西部法律文化的地缘特殊性,导致西部法治状况总体水平低
西部地区是中国的多民族聚居区,是历史上民族融合和民族冲突的重要场所,也是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的要冲,兼其特殊的地理环境,使得这一地区民众法律行为及其文化倾向既有和整个中华民族一脉相承的共同传统和一般属性,又有着不同于中国其他地区民众的特殊个性。西部法律文化的地缘特征突出表现为:
1、西部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低,贫困与人口的压力,使得现代法治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更加贫乏
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普遍较低,发展任务十分繁重。尽管建国后西部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由于自然条件和原来基础差,不利因素甚多,使之与东部的差距越拉越大。[8] 同时,人口增加与贫困的压力,使得人与自然的矛盾突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下,而人口增长的速度较快,人们便以砍挖植被和树木,超载放牧,不惜牺牲环境为代价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使得生态环境极度恶化,最终走入了一个“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的怪圈。恶性循环的结果是大量贫困人口的产生和聚集,地区经济发展迟缓,人民生活更加困难。西部农业总体上仍处于自给半自给的传统农业阶段,在新疆、内蒙古、西藏、青海、甘肃等省区的许多地方,游牧经济还是当地的主导经济形态。以游牧和干旱农作物为主要生产方式的老百姓,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游离于现代文明之外,靠天吃饭是这些地区解决温饱的唯一出路。
2、西部地区社会主体的法律观念、法律认同和法律行为受着国家制定法、宗教教规与民族习俗为主体的民族法文化的多重影响[1]
首先,从民族结构方面看,西部地区有汉、蒙、回、藏、维吾尔、哈萨克、土、保安等二十多个民族。一个民族就是一个相对独立而稳定的文化体系,由此也造成了各民族、各社区和各群体在社会生活、风俗习惯、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情感性格、人的社会化方式以及人的个性特征等方面的差异性,形成了不同民族的群体心理素质、群体气质及其行为模式。其次,从宗教信仰结构和多元文化交织方面看,位于亚洲腹地的中国西部,由于“丝绸之路”的连接,成为三大宗教(佛教、基督教、伊期兰教)、三大语系(阿尔泰语系、印欧语系、汉藏语系) 以及汉文化、阿拉伯文化、印度文化等多种文化的荟萃之地。各民族由于其错综复杂的族源与习俗,即使是信仰同一种宗教的民族,彼此间的法制观念和行为也并不相同,这更增加了文化交融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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