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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周永坤教授的“司法相对清廉”论

  
  在上述的资料二中,我们不难通过“监狱腐败黑洞”管中窥豹,探知司法腐败中潜性因素的存在及其巨大危害。

  
  第三,周文还严重低估了我国执政党、我国政府、社会公众对司法腐败切实监督和治理的决策根据。我国的司法腐败究竟达到什么程度,执政党的政法委员会最清楚、我国各级政府最清楚,社会中的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更清楚。正是因为如此,我国执政党和我国政府多年来才大声疾呼要惩治司法腐败、加强司法监督。这种大声疾呼不是毫无根据的,更不可能是建立在周文的这种“司法相对清廉论”的基础之上的。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司法腐败的危害性远远超过其他腐败——其他的腐败最终会受到来自司法的惩罚,但是,来自司法自身腐败又由谁来惩罚呢?司法腐败使得人们对整个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完全丧失信心和信任!——这种信任丧失将比任何危害都要来的更加严重!

  
  最后,为什么周文会严重的低估我国治理司法腐败的决策根据呢?这个问题并非题外之论。在我看来,周文出现错误判断的根本原因其实也很简单,大致有三:一来周文的作者既不是法律职业工作者,也从来没有办理过案件,不在司法实务前线工作,自然对司法腐败欠缺获得直接的一手资料的能力和水平。二来周文也不能以国际上权威的腐败排名为依据,这必然导致其判断标准有误。第三,是学术研究的方法论严重失误,周文的作者周永坤教授的某些文章向来缺乏社会分析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这一缺陷导致周永坤教授往往对透明国际排名的忽视、对司法腐败潜性因素的视而不见、对反击司法腐败的“制度失灵”现象关注不够评价不足、对执政党治理司法腐败的决策依据考量不足等等。总之,在我看来,“方法论贫困”是周永坤教授文章的一贯缺陷,这是导致他提出“司法相对清廉”论这一错误判断的根本原因所在,也是他的学术文章往往缺乏科学性、陷入不可救药的“主观臆断”的主要原因。

  
  需要中国法学界深刻反思和警惕的是,周文的这种“方法贫困”在我国法学界不是个别问题而是普遍现象,这足以表明中国法学研究水平的极端幼稚、落后和非科学化程度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简短的结语

  
  我在以前就曾经批判过周永坤教授的某些文章带有浓厚的唯心主义色彩,其观点和判断仅仅只是出于其个人的感觉、情绪和毫无根据的猜测,缺乏科学的法学标准的确定以及严谨的科学论证,是中国法学研究幼稚和落后的一种典型表现,现在,在周永坤教授的这一新作品中,我再次看到了他的这种不科学的误判,这让我不得不再次怀疑他的法学科学实证研究水平究竟达到如何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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