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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周永坤教授的“司法相对清廉”论

  
  第20位美国 7.2分

  
  第22位智利

  
  第26位 葡萄牙

  
  第34位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5.7分

  
  第43位韩国

  
  第61位波兰

  
  第72位中国 (3.5分比去年倒退两位)

  
  第143位 俄罗斯

  
  第162位 委瑞内拉

  
  第178位 伊拉克(1.5)

  
  第179位 缅甸 索马里 (1.4)

  
  从上述排名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大陆的司法腐败程度远远超过中国台湾、中国澳门、中国香港,至于与华人国家新加坡相比,更是望尘莫及!如果以6分以上作为司法清廉的及格线的话,中国大陆的3.5分显然属于不及格!

  
  其次、周文严重低估了司法腐败的隐性因素和更加严重的“制度失灵”问题。在我国,司法腐败主要发生在精通法律的司法官员和干警领域,这些人精通司法活动、反侦查能力强、逃避法律打击的能力更强,这导致司法腐败更加隐蔽,也更加难以得到监督和治理。更加严重的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局受到“司法独立”的禁锢,压根无权监督司法官员,乃至于形成了“法官自己监督自己”的严重局面,这导致了大量的司法腐败活动是以群体性腐败、“黑洞腐败”等隐性形式滋生蔓延的。“一烂烂一窝、危害一大片”和“录用腐败黑洞”和“监外执行腐败黑洞”乃至“雅贿现象”等隐性腐败因素都在我国反腐败监控机制的控制之外。我想知道的是,对这些触目惊心的隐性腐败因素,周文又是如何评估的呢?例如,在我国的司法腐败评估方面,我们绝对不能低估司法机关在录用干警方面的行贿、送礼等方面的腐败严重程度,尽管这种在人员任命方面的腐败似乎和案件的审判是否公正并无直接的关系,但是,“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一个依靠行贿送礼当上法官、检察官的人,必然不甘心自己的行贿成本最终“血本无归”,必然要采取一切可能的、隐蔽的手段进行索贿、受贿以收回其成本,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现在在我国广大的基层地区的司法机关中,依靠行贿、送礼、托人情等腐败手段进入司法机关已经是众所周知的普遍现象的情况下,又有多少人在寻租司法权力成功之后不会必然走向为收回寻租成本而必然走向腐败呢?我想,答案是肯定的。

  
  再例如,以令人触目惊心的“监狱腐败”为例,我将以记者深度采访获得的下列一手资料为论据,揭示我国司法腐败现象的“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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