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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周永坤教授的“司法相对清廉”论

驳周永坤教授的“司法相对清廉”论


梁剑兵


【摘要】鉴于周永坤教授无视透明国际对中国司法腐败程度处于“比较严重”的排名与评价,忽视对司法腐败中潜性因素的考量,看不到司法腐败在监督制度方面的“失灵”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因此,他的“司法相对清廉”论属于因“方法贫困”导致的错误判断。
【关键词】司法腐败;透明国际;潜性腐败;制度失灵
【全文】
  
  周永坤教授在《法学》杂志2010年第11期发表《坚持独立审判与克制权力腐败》(以下简称周文),文中声称“我国司法权不但不比其他权力更腐败,相反,它是相对清廉的。”[①]我认为,周永坤教授的这一判断是草率的、毫无根据的误判,并且有可能成为媚俗官方、粉饰太平的借口和理由,对我国政府与社会公众反击司法腐败的法治大业危害很大,因此笔者撰文以驳。

  
  首先,周文的这一误判显然不符合国际公认的“腐败排名榜”对中国大陆司法腐败程度的排名。依据有关资料,透明国际[②]2007年度全球腐败指数排行榜(主要评估司法腐败程度)聚集了世界上179个国家和地区,是迄今规模最大的一次。该组织的调查结果指出,“179个国家及地区中有四成不足三分(注意:该组织CPI(清廉指数)采用10分制,10分为最高分,表示最廉洁;0分表示最腐败;8.0~10.0之间表示比较廉洁;5.0~8.0之间为轻微腐败;2.5~5.0之间腐败比较严重;0~2.5之间则为极端腐败。中国为3.5分,属于腐败比较严重)。可见贪污腐败正在不断蔓延”,要求各国加以改善。透明国际指出,贫穷国家绝对要对它们国内的贪污问题承担责任,让公共财务管理更透明和结束对贪污官员们的姑息。

  
  【资料一】:透明国际2007年度球腐败指数排行榜(部分) [③]

  
  第1位丹麦 芬兰 新西兰 9.4分

  
  第4位瑞典 9.3分

  
  第5位新加坡 9.3分

  
  第6位瑞典

  
  第7位瑞士

  
  第8位冰岛

  
  第9位挪威

  
  第14位中国香港 8.3分

  
  第15位奥地利

  
  第16位德国 7.8分

  
  第17位日本 7.5分

  
  第18位爱尔兰

  
  第19位法国 7.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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