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的道德向度——与新月讨论

  
  伦理的根据是人性,伦理性法律的根据也是人性,有谁能够证明,道德的根据不是人性?没有人能够证明,相反我们谈论道德的时候,往往以人性为出发点的,这就说明道德是人性的一个方面。当我们谴责道德败坏的时候,常常使用的词汇是不是人,或者说是畜生。

  
  我们看到人性的最大特征是理性,而不是生理性能。法律是理性的,并不是生理性能的直接体现。这样,理性的法律就必须进一步接受理性的批判。道德是理性的,因此道德对法律的批判也是法律进步的一个张力,并且是强有力的。当然法律还必须接受其他理性以及自然规则的批判,这些批判会从不同的方向促进法律的发展。

  
  在这里面,我们还需要说明,理性是人类特有的生理活动,他对理性事物(比如法律)进行评判。究其根本,理性(人类思维和思辨)本身就是人的生理冲动,而这种冲动表面是生理机能的反应,但是实质上他是事物作用于生理机能的结果。而事物恰恰是通过理性工具作用于生理机能上的。这些理性工具包括印象、观念、概念以及以此为根据建立起来的逻辑。

  
  也就是说理性工具是中介,而理性工具的总和恰恰就是理性。因此理性本身也是中介,他联系不同事物之间的逻辑,当然包括人与人之间的逻辑——法律和道德。

  
  这也就是说法律和道德本身就是理性工具,他必须要发展。因为中介一端的真实世界极有可能是发展的,中介另一端的人在不断学习,这是人类的特有属性,实践性属性。学习的结果是导致一部分理性工具的进步,不分理性工具的进步又成为中介,导致其他理性工具的进步。因此说法律和道德是相互促进的,最终促进社会的发展。这就像肉和血的相互促进,最终的结果是促进人的成长。

  
  认识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进步和淘汰非常有必要。因为理性的法律,也是人类生理冲动的结果。这个生理冲动和性行为冲动没有什么区别,当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性行为的不当时,同时也可以反思法律在某个维度也是不当的。当然,道德也具有这个维度,因此道德和法律的不当性,具有其自然法的根据。

  
  新月在最后总结:“在这里师兄认为法官接受刑法的正当性是不需要理由的,因此在针对具体的刑罚的时候他必须自己寻找理由。”在这里我们看到,新月又发生了思维逻辑的混乱。既然法官接受刑法的正当性是不需要理由的,那么结论应该是法官在具体刑罚的时候应依据法律,无需寻找理由。而新月得出的结论恰恰是针对具体的刑罚的时候他必须自己寻找理由。很显然,将两个因果无关的理性问题,通过因果关系联系了起来,搞得驴唇不对马嘴,恰恰说明新月没有很好的应用基本理性工具的基本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