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向度——与新月讨论
黄秩和
【全文】
书写本文的之前,首先向各位北大的同学们和各位网友以及各位老师问好!很长时间没有来到我熟悉的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上提交文章。我先说明一下,在北大法学在线,很多同学和网友曾经关注过我的文章,而我却消然无息的在这里消失了一段时间。对于各位朋友来说,好像总是交代不过去。这里我首先向大家表示歉意!
首先来说这段时间我的工作有些过于忙碌,第二我在法天下,现在更名为雅典学园的网站申请了个博客,网名绿绿堡,费一些时间管理。我还在新浪申请了个博客,网名也叫绿绿堡。我还有一个写书计划,名字叫《自由泛论》,更多的时间,我要着重安排他的内容。因此也就没有过多的时间了。
但是这并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我不知道如何登陆法学在线了。每一次尝试都是看不到这个提交文章的网页,因此也就无法提交文章。今天再想尝试一下,结果找到了。
新月在《道德界限问题》一文中试图探讨法律与道德的界限问题,实质上他的这个研究取向实质上是错误的,这就像有人要研究血和肉的界限一样,是一个无法确切揭示的问题,是法律理性的死胡同。这也可能是新月对于这个问题最终也是迷茫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这时,我又想起莎士比亚的名着《威尼斯商人》,想起了法律人翻来为云,覆来为雨的法律技巧。这种技术无论多么高明,最终向社会输出地都是不公平。从《威尼斯商人》中的人物夏洛克的悲剧性的结局,我们会隐隐的感到隐痛。
实质上,这种效果并不是我们现代法律人,尤其是一个成熟的法律人的追求。法律人追去的是法律的规范性和法律的社会助益性。
规范性的最高境界并不是让所有的合法的权利损益者都只有在法庭前实现正义,而是追求社会中人们对于自己行为的可预测性,从而达到一种规范性的统治。
法律的社会助益性追求的也不是法庭前的正义,而是社会中的正义,最高境界是规范人们不为恶。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趋向于每个人的合理自由不受侵犯。夏洛克依法侵犯他人权利,恰恰就是法律的法律的规范性和法律的社会助益性没有在社会中体现出来。否则,他也不敢为恶。
道德可以成为法律,这是毫无疑问的。聚众淫乱罪是法定的,这也是毫无疑问的,还有一个问题,换妻并同时进行性行为的行为,肯定也是一个道德问题,这也是毫无疑问的。到此我们没有什么可以怀疑的了,这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一种竞合。但是需要追问的是所谓的“聚众淫乱”应不应该成为法律,这就是法律的向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