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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

  
  据此我们可以发现,苏俄及我国刑法理论所称的“犯罪构成”的功能与德日刑法中的“犯罪论”功能较为相似,其都是关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判断标准。而“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则完全不同。如果我们假设“犯罪构成体系=犯罪论体系”,那么“构成要件”充其量只是“犯罪构成”的一部分。

  
  对Tatbestand的不同翻译,造成了理论体系上的混乱,并出现了对“德日刑法犯罪论”冠以“德日刑法犯罪构成”的提法,这在学术研究上是极不严谨的。是将自身的理论体系强加给另一理论体系,是偷换概念,是“学术强奸”!

  
  一直以来,关于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体系”的争论较为激烈,有主张对传统犯罪构成进行改良,有主张引入德日刑法犯罪论体系。但是,如果关于Tatbestand一词的涵义我们都未能准确界定,并且在日常的学术讨论中不严格的加以区别,是否会使争论观点之间产生“鸡同鸭讲”的尴尬呢?笔者最为尊敬的张明楷教授有这样一段论述:“ 犯罪构成由主客观要件所组成,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要件)……有时将“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等同起来使用(即有时所称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构成,或者相反),需要根据语境进行判断。”〔3〕

  
  明楷教授对德日刑法及我国刑法都具有较深的研究,或许他能较为轻松地加以识别,但并非每一个刑法人都具有这样的能力。加之,这个问题如果不能较好的予以区别,对于学术研讨及国际刑法交流都极为不利,例如在日本刑法中,是根本不存在“犯罪构成”这一概念,但肯定存在“Tatbestand”一语,由于翻译上的固有纰漏,所以我国一些人也就认为日本刑法理论中也有“犯罪构成”的概念。应该还Tatbestand以其“本来的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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