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漫谈“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

漫谈“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


周海浪


【全文】
  
  Tatbestand,是18世纪刑法学家Klein在《普通德国刑法纲要》一书中对corpus delicti的翻译。随后,日本学者又对Tatbestand一词进行了翻译,但是这一语词在进入汉语视野之时,却发生了些许变化。中国刑法学界在对Tatbestand一词进行汉语翻译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汉语表现形式:第一种翻译方式是将Tatbestand翻译为“构成要件”,另一种则是将Tatbestand翻译为“犯罪构成”。

  
  很明显,“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是具有区别的,它们是在不同刑法理论框架下的不同称谓。“构成要件”主要存在于德日刑法理论体系当中,它是德日刑法犯罪论体系的一部分,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犯罪构成”主要出现在苏俄刑法及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当中,它是指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1〕

  
  德日刑法犯罪论的体系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苏俄刑法及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体系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一差别,主要源自前苏联刑法对德国刑法的“改造”。 前苏联刑法学者将违法性“改造”为犯罪客体。即德国刑法理论认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有侵害或威胁了法益时才可能成立犯罪;而前苏联学者认为,行为只有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社会利益才可能成立犯罪。接着前苏联学者将德国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改变”为犯罪的客观方面或犯罪客观要件;将有责性或责任“分解”为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2〕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